国知局、最高法发声
对此,有媒体致电国家知产局商标局,一位工作人员回应称,如果对“青花椒”商标有异议,异议申请人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在三个月的公告期内可向商标局提出异议。错过异议期,五年内可提出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申请。
“商标由专业的审查人员根据当前的商标法和审查标准进行审查,有严格的标准和规定,损害权益可提出异议。”上述工作人员还表示,对于后来注册有关“青花椒”的商标,不同的商标即使有相同的字样,商品和服务不同也可被允许注册,如若同一商品和服务,文字近似则有可能不予注册。
另外,最高法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冯晓青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青花椒”商标专用权人行使权利有其合法边界,不能针对他人正当使用行为提出权利主张,更不得滥用其权利。《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冯晓青同时介绍,《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关于通用名称公共性如何界定和维护的问题,冯晓青认为,通用名称的公共性有赖于经营者和消费者共同维护,才能为经营者和消费者创设良好的市场环境,推动正常的商品流通。“一旦有经营者钻法律的空子,通过商标注册方式拿到通用名称的商标专用权,就会破坏通用名称的公共性属性,导致其他经营者面临由此带来的负面作用,进而对整个市场流通造成不利影响。”
冯晓青同时表示,尽管通用名称在《商标法》中早有体现,但仅仅是说明了通用商标在注册商标中的法定禁止性。对于包含通用名称的注册商标,至今缺少系统的概念。这也是在司法实践中关于通用名称问题的处理有很大争议的原因之一。
最新消息: 目前,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左正飞公开现身,他向四川父老乡亲致歉,并解释诉讼均系第三方——正尚律和(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发起,已经脱离了其保护品牌的本意。
左正飞介绍,自己2013年投身餐饮,当时发现很多名字都被注册,“青花椒”是最终成功的其中一个,随后就使用青花椒品牌做烤鱼。
企业规模做大后,他发现江浙出现模仿甚至骗取加盟费的不良商家,遂产生了保护品牌的想法,他强调,绝没有通过恶意诉讼或者利用商标,来赚钱的想法。
左正飞透露,已经安排人与正尚律和联系,一是终止合作,二是要求他们全部撤诉,三是进一步沟通,是否存在过度维权,保留追究正尚律和法律责任的权利。返回搜狐,查看更多